3.7 自然人的稅收制度的概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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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項所得總計金額可再進行各項所得扣除。所得扣除有下列15種。
雜項損失扣除、醫療費扣除、社會保險費扣除、 小規模企業共濟等掛金扣除、人壽保險費扣除、 地震保險費扣除、捐款扣除、障礙人士扣除、寡婦扣除、單親扣除、勤勞學生扣除、配偶扣除、配偶特別扣除、扶養扣除、基礎扣除。符合各項之要件即可扣除,但需要注意的是扶養對象「居住境外親屬」必須檢附親屬相關文件和匯款相關文件等。
3.7.3 來源所得稅
對居民以及非居民的所得稅來源徵稅按前述3.4.2和3.4.4徵收。
3.7.4 申報和納稅
居民除了透過來源徵稅的方式完稅以外,必須就當年的收入情況於翌年的2月16日至3月15日的期間內,提交確定申報書並繳納稅款。但是,如果合計收入總額不超過各項扣減總額者,或只從一處獲得工資(年終調整)且該年度的工資收入為2,000萬日圓以下、又其他所得為20萬日圓以上者,原則上無需申報。
非居民的繳納申報,原則上與居民的規定相同。此外在沒有向稅務署長報告指定的納稅管理人時,出國的非居民,必須在出國前提交報稅表,並繳納稅額。
3.7.5 復興特別所得稅
個人及法人從2013年1月1日起至2037年12月31日止,對於所得稅額課徵2.1%的復興特別所得稅。另外,進行預扣所得稅額時,對於預扣所得稅額同時也需合併課徵2.1%的復興特別所得稅。例如,支付給外國法人的利息有關的預扣所得稅的稅率為20%,加上復興特別所得稅(20%×2.1%),合計課徵20.42%的預扣所得稅。另外,根據租稅條約的規定,國內法中規定可以減收或免除來源稅時,無需繳納復興特別所得稅。
3.7.6 個人居民稅和個人營業稅
個人居民稅是針對個人所得徵收的;都道府縣民稅與區市鎮村民稅的總稱,徵收對象為每年1月1日當天在日本擁有居所等者。個人居民稅是所得比例和平均比例(定額)等形成,根據前一年的所得徵收,除特殊情況外,其應課稅所得的計算方法按照所得稅的計算方法處理。居民稅必須在3月15日之前申報,但如提交所得稅的確定申報書,就不必申報。個人居民稅(所得比例)的標準稅率如下∶